冠县信息港网讯6月14日,在冠县人民法院开展的“凌晨执行”行动中,被执行人张树某被依法实施拘传,只因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申请人张得某伤害赔偿金1181.78元的义务。
2015年4月6日下午,在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烟庄村村西,张得某与马某某、张树某因故发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张得某受轻微伤,在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花费门诊费577元、住院费909.8元、药费148.38元。冠县公安局分别对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后因对赔偿金达不成一致意见,张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冠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某某、张树某赔偿原告张得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的40%即787.85元。原告张得某不服,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告马某某、张树某赔偿原告张得某各项损失的60%即1181.78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某、张树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
冠县信息港讯息汇总被拘传后,经过该院办案人员的批评教育,张树某幡然悔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时迫于将要被司法拘留的压力,他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并通知家人将赔偿款、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1200元交到了法院。至此,这起赔偿纠纷得以画上圆满句号,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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