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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人民医成为冠县唯一一家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定点医院

发布时间:2018-12-14 15:35:57
核心提示:  冠县信息港特别报道为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得到有效救治,减轻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院与县
  冠县信息港特别报道为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得到有效救治,减轻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院与县交警队正式签订协议,成为冠县唯一一家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定点医院。
  
  近日,省公安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吕骏、聊城市救助基金管理科科长孙健对交通事故救助“绿色通道”建设进行了验收。着重审查了交通事故急救绿色通道救治流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标识及引导标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服务站建设和相关的宣传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并对我院交通事故救助管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好评。
  
  2018年至今,冠县人民医院已协助8人申请道路交通救助基金17万余元。切实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因抢救费用问题而耽误抢救,最大限度地挽救生命、减少伤亡。
  
  冠县信息港讯政策宣传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垫付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2、救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3、垫付费用的偿还、追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偿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敦促其偿还;对拒不偿还的,应依法追偿。
  
  4、冠县人民医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科技楼三楼。具体解释、办理、申请书的领取工作均由救助服务站负责。咨询电话:0635-523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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