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信息港消息为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营运秩序,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通行效率,确保安全畅通,切实为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冠县县城区开展三轮、四轮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三轮车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燃油助力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以及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新能源电动车等车辆。
二、整治内容
1、上述车辆中,应当依法登记未登记的违法行为。
2、驾驶上述三轮、四轮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3、驾驶上述三轮、四轮车辆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或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违法行为。
4、上述三轮、四轮车辆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
三、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通告发布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通过电视台、报纸、微信、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单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县交警大队、综合执法局出动执法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宣传劝导。
2、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县交警大队、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对三轮、四轮车辆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四、重点整治区域
红旗路、冠宜春路全路段,冉子路、建设路、振兴路、兴华路、武训大道、白杨路的机动车道;汽车站、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医院、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冠星小学、武训实验小学、外国语小学、育才双语学校10个重要节点。
五、严查严处违法行为
1、对上述车辆不按规定停放、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道路行驶以及依法应当登记未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县交警大队、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2、对驾驶上述三轮、四轮车辆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依据《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暂扣车辆,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3、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非法生产、非法改装三轮车四轮车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轮、四轮车辆,违者一律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处。
六、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冠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