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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冠县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

发布时间:2018-11-08 15:25:48
核心提示:  冠县信息港编辑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和退
  冠县信息港编辑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31号)要求,为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冠县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
  
  结合冠县实际,建立由县政府牵头,民政、人社、公安以及武装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联络员机制,成立冠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专班,集中办公。各乡镇(街道)建立由业务工作骨干和信息技术、统计人员参加的信息采集工作队伍,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了信息采集业务培训,此次信息采集冠县共设立20个固定信息采集点和23个流动信息采集站,并对采集队伍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请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 (街道)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此次信息采集工作将于12月10日前完成。

  冠县信息港消息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市的统一工作安排,现就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范围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
  
  三、采集方法
  
  在乡镇(街道)设立集中采集点,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采集点申报信息。
  
  四、申报材料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1)身份证;(2)户口本;(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6)立功受奖证件;(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五、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至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
  
  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为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
  
  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采集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
  
  冠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专班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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